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2號
PTDV,104,婚,2,2015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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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修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靜柔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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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