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賴景昌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賴添龍(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高樹鄉○
○村○○巷00號)於民國104 年2 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