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5號
TYDV,90,勞訴,5,20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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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再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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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