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557號
PTDV,104,司促,4557,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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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債 權 人 豐興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錞
債 務 人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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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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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6,000元   │自民國104年4月16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
│002 │234,775元   │自民國103年6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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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興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