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19號
TYDV,90,勞訴,19,20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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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再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 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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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