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18號
TYDV,90,勞訴,18,20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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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再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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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