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322號
PTDV,104,司促,4322,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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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蔡芬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蔡芬雀於民國92年5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
   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400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
   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
   4 年4 月6 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臺幣60,8
   3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30,422 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芬雀  │民國104年4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0839元 │     │7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芬雀  │民國104年4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0839元 │     │7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300,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400, │
│  │    │     │      │      │延滯第三個月以│
│  │    │     │      │      │上當月計付逾期│
│  │    │     │      │      │手續費新臺幣50│
│  │    │     │      │      │0 ,延滯連續三│
│  │    │     │      │      │個月以上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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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