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鄭惠麗於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
金債權:新臺幣56,429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⒉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66 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6,429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