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71號
PTDV,104,司促,4271,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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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惠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鄭惠麗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
  金債權:新臺幣56,429元。㈡利息計算:⒈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⒉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66 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6,429元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㈣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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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