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忠憲
債 務 人 傅振坤
傅彩成
一、債務人傅振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傅
振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彩成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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