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鄭家梅
鄭家榕
一、債務人鄭家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鄭家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家榕負
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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