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23號
PTDV,104,司促,4223,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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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鄭家梅
      鄭家榕
一、債務人鄭家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鄭家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家榕
  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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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