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債 權 人 金大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自強
債 務 人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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