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芳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屏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互助會單及存證信函所示,聲請人已標得一次
會款共計新臺幣253,200 元,若聲請人主張於被止會之另二
活會已經繳納之會款必須返還,則應先扣抵死會部分尚應繳
納之會款,故請以計算式釋明並陳報尚可請求之正確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