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75號
PTDV,104,司促,3975,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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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芳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屏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互助會單及存證信函所示,聲請人已標得一次
  會款共計新臺幣253,200 元,若聲請人主張於被止會之另二
  活會已經繳納之會款必須返還,則應先扣抵死會部分尚應繳
  納之會款,故請以計算式釋明並陳報尚可請求之正確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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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