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9號
PTDV,104,司促,3749,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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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宋李應妹即宋享蘭之繼承人
      宋偉光即宋享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享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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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 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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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2,328,641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1月17日   │
├──┼───────┼──────────┼──────┼────────────┤
│002 │6,985,923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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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