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宋李應妹即宋享蘭之繼承人
宋偉光即宋享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享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 年度司促字第3749號│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2,328,641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1月17日 │
├──┼───────┼──────────┼──────┼────────────┤
│002 │6,985,923元 │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1月17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