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47號
PTDV,104,司促,3747,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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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偉正
債 務 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陸
  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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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0,357,276元 │自民國104年1月13日│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3日   │
├──┼───────┼─────────┼─────────┼────────────┤
│002 │ 5,592,407元 │自民國104年1月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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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