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展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偉正
債 務 人 范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肆萬玖仟陸
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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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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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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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57,276元 │自民國104年1月13日│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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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5,592,407元 │自民國104年1月7日 │3.275 │自民國104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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