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莫正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秀妹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且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 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另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而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00 條第1 項、 第416 條第1 項及第38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屏東縣泰武鄉 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調解成立,有屏東縣泰武 鄉調解委員會101 年民調字第0008號調解書附卷可稽,該調 解書依上揭規定已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就同一 事件再聲請對債務人田秀妹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