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15號
PTDV,104,司促,3615,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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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黃招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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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