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曾俊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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