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93號
PTDV,104,司促,3593,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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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呂㦤書
債 務 人 呂佳蕙即劉慧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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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