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代 理 人 劉文達
債 務 人 鍾江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