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53號
PTDV,104,司促,3553,2015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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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代 理 人 劉文達
債 務 人 鍾江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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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