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53號
PTDV,104,司促,3553,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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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
代 理 人 劉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江里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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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