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郭叁宜代 理 人 劉文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江里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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