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50號
PTDV,104,司促,3550,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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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債 權 人 吳曜廷
債 務 人 劉士豪
債 務 人 劉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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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