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債 權 人 吳曜廷
債 務 人 劉士豪
債 務 人 劉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