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4號
債 權 人 陳家祥
債 務 人 林裕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