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3號
PTDV,104,司促,3463,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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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羅文萱
      林珮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文萱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珮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42萬0,068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羅文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0萬7,720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珮津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珮津、羅│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307,720元 │文萱   │10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珮津、羅│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7,720元 │文萱   │11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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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