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羅文萱
林珮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柒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文萱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林
珮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 筆,共計新臺幣42萬0,068 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羅文萱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0萬7,720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珮津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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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珮津、羅│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307,720元 │文萱 │10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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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珮津、羅│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7,720元 │文萱 │11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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