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1號
PTDV,104,勞執,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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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文豪 
相 對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六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 國104 年1 月6 日經屏東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1萬9,161 元。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 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認可 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屏東縣政府104 年1 月8 日屏 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調解記錄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屏東縣政府函文及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 府104 年1 月8 日屏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又該調解成立之內容為:「2.本案勞資雙 方同意資方給付勞方積欠資遣費:…吳文豪新台幣41萬9,16 1 元。…資遣費款項分四期給付,每期支付總金額之四分之 一,第一期為104 年3 月31日前、第二期為104 年6 月30日 前、第三期為104 年9 月30日前、第四期為104 年12月31日 前,其中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依前揭調解 成立之內容,相對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且其內容並無 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及相對人迄今未曾給付,故 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應給付之義務,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號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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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