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藍素珠
被 告 王藍素眞
訴訟代理人 王榮鴻
被 告 藍素蓮
被 告 藍國川
被 告 藍國浩
被 告 藍麗卿
被 告 藍麗君
法定代理人 藍潘瑞香
被 告 藍麗貞
訴訟代理人 吳榮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麗君、藍麗貞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繼承人藍萬能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死亡,留有遺產如 附表一尚未辦理分割,其中繼承人藍歸清於63年7 月17日死 亡,所遺由被告藍麗貞、藍麗君繼承;另繼承人藍歸明於94 年1 月26日死亡,所遺由被告藍國川、藍國浩、藍麗卿繼承 ,現被告等與原告同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本件原告請被告 協同辦理繼承,惟其等因故不克配合辦理,爰請求依民法第 1164條之規定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並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藍國川、藍國浩、藍麗卿到庭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 因我祖父、父親至我這一代都是以養蝦子為生,希望能照現 在使用情況分割,另潮北段那筆土地當初我祖父說要給我父 親,因當時贈與稅太貴所以沒有去登記等語,並提出屏東縣 里港鄉玉田村村長證明、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為證。被告藍素蓮、王藍素眞則到庭表示:對原告主張沒有 意見,同意依持分比例分割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省屏東縣戶籍登記簿影本在卷可 稽,上開資料經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同共有 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民 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 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 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 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 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 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 號、 85年臺上字第1873號、93年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均足 供參)。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 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執此以觀,被繼承人藍萬能所遺留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乃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且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原告繼承人自得對被告等繼承人訴請裁判分割遺 產,然經原告前請求被告等分割系爭遺產,未獲得被告等 配合之情事,則原告主張訴請分割遺產,要屬有據。(三)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認系爭遺產宜由兩造按應 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是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藍 萬能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屬適切,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六、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是一方提起分割之 訴,他方之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必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 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又被告等於訴訟之利害關係依其應繼分 而有差異,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兩造依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比 例分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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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項目(被繼承人藍萬能) │應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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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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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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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4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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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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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7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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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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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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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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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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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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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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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屏東縣里港鄉○○段000 ○號建物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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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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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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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藍素珠│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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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藍素眞│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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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藍素蓮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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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藍麗貞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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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藍麗君 │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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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藍麗卿 │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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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藍國浩 │15分之1 │
├──┼────┼─────┤
│ 8 │藍國川 │1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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