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號原 告 康獻義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被 告 張百村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補陳康好之繼承人資料並陳明是否一同起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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