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6號
PTDV,102,建,16,2015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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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訴訟代理人 李牧耘 
      駱駿騰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 月6日所
為之判決,及104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與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連信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連信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與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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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