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0號
PTDM,104,附民,2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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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樹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附民被告  楊崇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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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結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