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4年度,24號
PTDM,104,選訴,24,201504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選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祥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被   告 盧永源
      張貴裕
      張尤秋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福祥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王 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