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五五號全上影視社之 負責人,明知「創世紀Ⅱ天地有情」錄影節目帶係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年代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及意圖出租之常業犯意 ,未經年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某日,在上開全上視聽社內 連續非法重製前揭錄影帶共二十五捲,並於重製後,將前揭錄影帶以每捲新台幣 (下同)二十至三十元不等之價格,連續擅自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警於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在上開影視社查獲上情,並扣得前揭 非法重製錄影帶十六捲,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九十二 條、第九十四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一)訊據被告供稱:「我與年代公司往來二十餘年,今年(實指去年八十 九年)財務不好產生問題,我有向年代公司說要簽約,可能是付款方式對方不能 接受,和(年代公司)法務部門那邊聯繫不好才會這樣,之前(年代)公司也會 給我們方便,就算尚未簽約也不會這樣。」等語,衡諸被告經營上開錄影帶店且 與年代公司往來簽約出租港劇錄影帶多年,係因去年與告訴人年代公司簽約期限 已滿,於尚未續約之際,重製其中「創世紀Ⅱ天地有情」錄影節目帶二十五卷, 被告重製部分,僅屬上開錄影帶店內少數錄影節目帶,亦經告訴人代理人鍾子財 、彭文鶯證述屬實,被告應無以非法重製錄影帶為常業之意,尚不構成常業犯, 被告所為,應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九十二條之罪嫌,合先敘 明。(二)本件被告因涉嫌違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代理人彭文鶯於九十年三月十 三日於本院審理中,以被告業與告訴人年代公司簽約並達成和解,具狀聲請撤回 本件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祖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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