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60號
PTDM,103,訴,360,201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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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誌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9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360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8378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莊誌鎧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 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60 號判決業經郵務機關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莊誌鎧屏東縣萬丹鄉○○村 ○○路000 號之住處及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0 號之 居所,因未會晤上訴人即被告本人,而皆交予其同居人即其 祖母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95 、196 頁),上訴人並於104 年2 月11日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 其聲明上訴狀可按,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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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