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4,800元,
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445,048元,尚應補繳279,75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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