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4號
ILDV,104,補,94,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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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張東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游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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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