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被 告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15,94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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