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5號
ILDV,104,補,85,201504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本件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增裕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724
元,應繳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
白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