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抗告人 朱淑芳 相對人 李偉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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