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號
ILDV,104,補,45,201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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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
抗告人 朱淑芳 
相對人 李偉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
月17日本院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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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