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5號
ILDV,104,司促,1805,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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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鄭琇心(原名蔡鄭秀芬、鄭秀芬)
債 務 人 蔡隆山
債 務 人 蔡玉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且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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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