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49號
ILDV,104,司促,1749,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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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旺樹
債 務 人 林繼雄
債 務 人 李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伍
  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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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