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壯圍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旺樹
債 務 人 林繼雄
債 務 人 李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伍
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