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4號
ILDV,104,司促,1694,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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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宗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宗道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12期並於民國104年7月1日
   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
   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2月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5,03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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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