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36號
ILDV,104,司促,1536,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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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 理 人 張坤旺
債 務 人 蔡淑香
債 務 人 蔡浴沂
債 務 人 蔡曹阿傳
一、債務人蔡淑香蔡浴沂蔡曹阿傳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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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