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 理 人 張坤旺
債 務 人 蔡淑香
債 務 人 蔡浴沂
債 務 人 蔡曹阿傳
一、債務人蔡淑香、蔡浴沂、蔡曹阿傳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