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9號
ILDV,104,司促,1459,201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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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永平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穗
債 務 人 吳郭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合計参佰貳拾肆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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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