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林國昇
被 上訴人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4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4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