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林國昇
被 上訴人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