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2號
ILDM,104,訴,22,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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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5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士儀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士儀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項、第12 條第4項、刑法271條第2項、第1項及同法第305條等罪,犯 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信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1月14 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 、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 且本案尚未審結,故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定判 決之執行,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爰自104年4月14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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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