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54號
ILDM,104,聲,254,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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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藍霆
具 保 人 藍貴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4 年度執字第6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貴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藍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 萬元,由具保人藍貴 美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 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5 紙、原刑事保證 金1 紙、拘票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 紙、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103 年11月25日陽大附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財團 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3 年12月30日天羅聖民字 第1085號函1 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 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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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