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周基順
法定代理人 周世民
被 告 林楚軒
被 告 李奕達
法定代理人 李婉婷
黃敏雄
被 告 藍功祥
法定代理人 江美姬
被 告 蕭厚任
法定代理人 朱琬靜
被 告 陳佳良
法定代理人 賴美華
被 告 何承修
法定代理人 何源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