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4年度,10號
ILDM,104,簡附民,10,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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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周基順
法定代理人 周世民
被   告 林楚軒
被   告 李奕達
法定代理人 李婉婷
      黃敏雄
被   告 藍功祥
法定代理人 江美姬
被   告 蕭厚任
法定代理人 朱琬靜
被   告 陳佳良
法定代理人 賴美華
被   告 何承修
法定代理人 何源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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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