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戴良夙即戴銘谷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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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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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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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01 │1張 │ 1,000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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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3152至80ND003250 │99張 │99,000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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