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張大禹
代 理 人 甘士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