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被 告 陳立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房地買賣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0條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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