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黃麗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宥霖即陳琮杭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宥霖即陳琮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